僑團(胞)服務簡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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僑胞長年旅居海外,對於本會僑民僑團相關聯繫服務措施、程序及相關規定未能周詳瞭解,另海外僑胞往返僑居地及臺灣之情形日漸普遍,因而產生僑胞返國設(復)籍相關權利義務之爭議,為便利海外僑胞對相關規定之瞭解,特彙集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、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、僑胞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及僑胞返國設(復)籍貼心叮嚀手冊等資料,期協助僑胞確實瞭解相關規定、程序及注意事項,避免因不諳法令規章而使權益受到影響。

外交部: 澄清網路謠傳持中華民國護照者須另提出臺灣身分證以憑登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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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近日網路群組流傳「航空公司收到通知,因臺灣不屬於國家,自7月25日起實施持中華民國護照者要另外提出臺灣身分證以憑登機,致有國人於加拿大赴英國登機受阻」事,外交部嚴正澄清此為錯誤訊息,籲請國人切勿誤信謠傳,避免以訛傳訛,導致國人無謂擔心,甚至影響出國規畫。

國人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出(國外)登記及遷入(恢復戶籍)登記規定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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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內政部表示,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前段、第41條第1項、第4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,中華民國國人出境2年以上,應由適格申請人(本人或戶長)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,若未辦理遷出登記者,戶政事務所於接獲內政部移民署該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通報,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,應為申請之人逾期未辦理者,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。